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北铁)应急罚〔2021〕3 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宁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玻璃钢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053100
联系电话:1336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0日,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脱硝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湿电除尘平台垮塌造成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指派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纠正,致使发生事故时无任何防护,导致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石宾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指派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证据三:《张群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证据三:《张群询问笔录》、《郑宝军询问笔录》、《杨旭询问笔录》、《杨艳会询问笔录》和《关于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10.10”事故的调查报告》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纠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和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北海市铁山港支行,户名: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铁山港区 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主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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