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北铁)应急罚〔2020〕9 号
被处罚人: 黄克政 性别: 男 年龄: 53 身份证号: 21010******8
家庭住址: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单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邮政编码:471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0年4月4日,在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D线原料安装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未能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是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证据三:《吴建东询问笔录》、《郭峰询问笔录》、《毛毫杰询问笔录》、《黄克政询问笔录》证明你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四:《收入证明》证明了你上一年年收入为壹拾万伍仟陆佰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壹仟陆佰捌拾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北海市铁山港支行,户名: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铁山港区 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主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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