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北铁)应急罚〔2020〕6 号
被处罚单位: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 邮政编码: 241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广鸿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1*****2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8日,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内的光伏玻璃生产线项目发生一起钢结构施工倒塌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存在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关于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10.28”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和《陶浩询问笔录》、《耿广鸿询问笔录》、《杨华询问笔录》、《张洪生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证据三:监理单位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6日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和《信义玻璃(广西)有限公司“10.28”事故调查专家的意见》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北海市铁山港支行,户名: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7131010400080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铁山港区 人民政府或者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主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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